条件

条件

15.11.200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版本

2006 年酒店业一般条款和条件 (AGBH 2006) 

§1范围
1.1 这些酒店业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AGBH 2006”)取代了 23 年 1981 月 XNUMX 日版本中的先前 ÖHVB。
1.2 2006 年一般条款和条件不排除特殊协议。 2006 年一般条款和条件是单独协议的附属条款。

§2 术语定义
2.1 术语定义:
“住宿者”:是指为客人提供收费住宿的自然人或法人。
“客人”:是指需要住宿的自然人。客人通常也是合同伙伴。与合同伙伴(例如家人、朋友等)一起抵达的人也被视为客人。
“合同方”:是指作为客人或代表客人签订住宿合同的国内外自然人或法人。
“消费者”和“企业家”:这些术语应按照经修订的 1979 年《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来理解。
“住宿合同”:是住宿提供者与签约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在下文中有更详细的规定。

§ 3 合同签订 – 定金
3.1 当住宿提供者接受合同方的订单时,住宿合同即告成立。如果电子声明的接收方可以在正常情况下访问电子声明,并且访问发生在住宿提供商公布的营业时间内,则视为已收到电子声明。
3.2 住宿提供者有权在合同方缴纳押金的条件下签订住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住宿提供者有义务在接受合同伙伴的书面或口头订单之前告知合同伙伴所需的押金。如果合同方同意支付押金(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则在住宿提供者收到同意支付合同方押金的声明后,住宿合同即告成立。
3.3 签约方有义务在住宿前7天(收到)之前支付押金。合同伙伴承担货币交易的费用(例如转让费)。卡公司各自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信用卡和借记卡。
3.4 押金是约定费用的部分支付。

§ 4 住宿的开始和结束
4.1 除非住宿提供者提供其他入住时间,否则合同方有权在约定日期(“抵达日”)下午 16.00:XNUMX 起入住出租房间。
4.2 如果房间在早上 6.00 点之前首次入住,则前一晚算作首次过夜住宿。
4.3 签约方必须在退房当天中午12.00点之前腾出所租用的房间。未按时腾出所租房间的,住宿提供者有权加收一天费用。

§ 5 解除住宿合同 – 取消费
住宿提供者取消
5.1 如果住宿合同规定了押金,而签约方未按时缴纳押金,住宿提供者可以无宽限期地解除住宿合同。
5.2 如果客人未在约定抵达日期下午 18.00 点之前出现,则没有义务提供住宿,除非已约定较晚抵达时间。
5.3 如果合同方已支付押金(见3.3),则房间将保留至约定抵达日次日中午12.00:18。如果您提前付款超过四天,住宿义务从第四天下午 XNUMX 点开始结束,抵达当天算为第一天,除非客人宣布稍后抵达。
5.4 除非另有约定,住宿提供者可在合同方约定抵达日期前3个月内以客观正当理由单方声明终止住宿合同。

合同伙伴取消 – 取消费
5.5 最迟在客人约定抵达日期前3个月,合同伙伴可以取消住宿合同,无需支付取消费。
5.6 超出第 5.5 条的范围。在指定时间段后,只有在支付以下取消费用后,合同方才能单方面声明撤回:
– 抵达日前 1 个月内支付总安排价格的 40%;
– 抵达日前1周最多支付总安排价格的70%;
– 抵达当天前的最后一周内为套餐总价的 90%。
3 个月内无需支付取消费用
3个月至1个月40%
1个月至1周70%
上周 90%

到达的障碍
5.7 如果合同方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如大雪、洪水等)而无法在抵达当天到达住宿设施,则合同方没有义务支付约定的费用抵达的日子。
5.8 如果三天内可以再次抵达,则从抵达之日起,支付预订住宿费用的义务重新开始。

§ 6 提供替代住宿
6.1 如果对合同伙伴来说合理,尤其是偏差较小且客观合理的情况下,住宿提供者可以为合同伙伴或客人提供足够的替代住宿(同等质量)。
6.2 给出客观理由,例如,如果房间无法使用、已入住的客人延长住宿时间、超额预订或其他重要运营措施需要采取此步骤。
6.3 更换住宿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住宿提供者承担。

§ 7 合同伙伴的权利
7.1 通过签订住宿合同,合同方获得对所租房间、住宿场所设施的通常使用权,这些设施可供客人以通常方式使用,无任何特殊条件,并享有通常的使用权。服务。合同伙伴必须根据任何酒店和/或宾客指南(入住规则)行使其权利。

§ 8 合同伙伴的义务
8.1 合同伙伴有义务最迟在出发时支付约定的费用以及因他和/或陪同客人单独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以及法定销售税。
8.2 住宿提供者没有义务接受外币。如果住宿提供商接受外币,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按当前汇率接受付款。如果住宿提供者接受外币或无现金支付方式,合同伙伴将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例如向信用卡公司查询、电报等。
8.3 合同方应对其本人或客人或在合同方知情或意愿下接受住宿提供者服务的其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害向住宿提供者承担责任。

§ 9 住宿提供者的权利
9.1 如果合同伙伴拒绝支付规定费用或拖欠费用,则住宿提供者有权根据 ABGB 第 970c 条享有法定留置权,并根据 ABGB 第 1101 条享有法定留置权。合同伙伴或客人。住宿提供者还有权享有保留权或留置权,以确保其对住宿合同的索赔,特别是餐饮、为合同伙伴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任何类型的赔偿索赔。
9.2 如果需要在合同伙伴的房间内或在一天中的特殊时间(晚上 20,00 点之后和早上 6,00 点之前)提供服务,住宿提供者有权为此收取特殊费用。但此项特殊费用必须在房价牌上注明。住宿提供者也可以出于运营原因拒绝这些服务。
9.3 住宿提供者有权随时对其服务进行计费或临时计费。

§ 10 住宿提供者的义务
10.1 住宿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其标准提供约定的服务。
10.2 住宿提供者提供的需收费且不包含在住宿费中的特殊服务,例如: a) 可以单独开具发票的特殊住宿服务,例如提供沙龙、桑拿、室内游泳池、游泳池、日光浴室、车库等; b) 提供加床或儿童床可减价。

§ 11 住宿提供者对携带物品损坏的责任
11.1 根据 ABGB §§ 970 ff 的规定,住宿提供者对合同伙伴携带的物品承担责任。住宿提供者仅在物品已移交给住宿提供者或住宿提供者授权的人员或已被带到他们指示或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如果住宿提供者不能提供证明,则住宿提供者应对其自身或者其人员以及离开和到达人员的过失承担责任。根据 ABGB 第 970 条第 1 款,住宿提供者的责任最高限额为现行有效版本的 16 年 1921 月 XNUMX 日《旅馆老板和其他企业家责任联邦法》中规定的金额。如果合同伙伴或客人没有立即遵守住宿提供商的要求,将其物品存放在特殊的存储位置,则住宿提供商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住宿提供者的任何责任金额仅限于相应住宿提供者的责任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必须考虑合同伙伴或客人的任何过失。
11.2 住宿提供者不承担轻微过失的责任。如果合同伙伴是企业家,则也排除重大过失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方应对过错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赔偿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利润损失。
11.3 住宿提供者仅对当前金额不超过 550 欧元的贵重物品、金钱和证券承担责任。仅当住宿提供者在明知这些物品的性质的情况下接管这些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时,或者如果损坏是由其本人或其一名雇员造成的,则住宿提供者才对超出此范围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第 12.1 和 12.2 条规定的责任限制相应适用。
11.4 如果贵重物品、金钱和证券的价值明显高于相关住宿场所客人通常持有的物品,住宿提供者可以拒绝保留这些物品。
11.5 在任何存储情况下,如果合同伙伴和/或客人在意识到发生的损坏后未立即通知住宿提供者,则不承担责任。此外,这些索赔必须在合同伙伴或客人知情或可能知情的三年内向法庭提出;否则,该权利即告消灭。

§ 12 责任限制
12.1 如果合同伙伴是消费者,则住宿提供者不承担轻微过失责任(人身伤害除外)。
12.2 如果合同伙伴是企业家,则住宿提供者不承担轻微和重大过失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方应对过错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间接损失、非物质损失或间接损失以及利润损失将不予赔偿。在任何情况下,要赔偿的损失仅限于信托权益的金额。

§13 畜牧业
13.1 只有在获得住宿提供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动物带入住宿场所,并且如有必要,还需支付特殊费用。
13.2 携带动物的合同伙伴有义务在其逗留期间妥善保管或监督该动物,或者自费由合适的第三方保管或监督该动物。
13.3 携带动物的合同伙伴或客人必须拥有适当的动物责任保险或私人责任保险,该保险还涵盖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害。住宿提供者要求时必须提供相关保险的证明。
13.4 对于因携带动物造成的任何损害,合同方或其保险人对住宿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损害还特别包括住宿提供商必须向第三方提供的补偿服务。
13.5 沙龙、休息室、餐厅和健身区不允许携带动物。

§ 14 住宿延期
14.1 合同方无权延长其逗留期限。如果合同方及时宣布延长住宿合同的意愿,住宿提供者可以同意延长住宿合同。住宿提供者没有义务这样做。
14.2 如果合同方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如大雪、洪水等)导致所有出发选项被封锁或无法使用而无法在出发当天离开住宿设施,则住宿合同将自动延长无法出发的持续时间。仅当合同伙伴因特殊天气条件而无法充分使用住宿设施提供的服务时,才有可能减少本次费用。住宿提供者有权至少收取与淡季通常收取的价格相对应的费用。

§ 15 住宿合同的终止——提前终止
15.1 如果住宿合同是在特定期限内签订的,则该合同在该期限届满时终止。
15.2 如果合同伙伴提前离开,住宿提供者有权要求全额约定费用。住宿提供者将扣除他因不使用其服务范围而节省的费用或他通过将订购的房间出租给另一方而收到的费用。只有当客人预订的房间未被使用时,住宿设施已满,并且由于合同伙伴取消而可以将房间出租给其他客人时,才可以节省费用。合同方承担储蓄证明责任。
15.3 如果客人死亡,与住宿提供者的合同终止
15.4 如果住宿合同是无限期签订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终止前第三天上午10.00:XNUMX前终止合同。
15.5 住宿提供者有权因正当理由立即终止住宿合同,特别是如果合同伙伴或客人
a) 对住宿设施进行严重有害的使用,或者通过对住宿设施内的其他客人、业主、其人员或第三方的不体贴、冒犯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破坏共存或实施以下行为:对这些侵犯财产、道德或人身安全的人应处以惩罚;
b) 患有传染病或超出住宿期限的疾病或需要护理;
c) 提交的发票未在合理期限(3 天)内支付。
15.6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例如自然事件、罢工、停工、官方命令等)而无法履行合同,住宿提供者可以随时终止住宿合同,无需另行通知。期限,前提是合同根据法律尚未被视为解除,或者住宿提供者免除提供住宿的义务。合同伙伴的任何损害赔偿等索赔均不包括在内。

§ 16 客人生病或死亡
16.1 如果客人在住宿设施期间生病,住宿提供者将应客人的要求提供医疗护理。如果危险迫在眉睫,即使没有客人的特殊要求,住宿提供者也会安排医疗护理,特别是在必要且客人无法自行安排的情况下。
16.2 只要客人无法做出决定或无法联系到客人的亲属,住宿提供者将提供医疗服务,费用由客人承担。然而,这些护理措施的范围在客人可以做出决定或亲属被告知患病时终止。
16.3 住宿提供者可以向合同伙伴和客人索赔,或者在死亡的情况下,向其合法继承人索赔,特别是以下费用:
a) 未付医疗费用、医疗运输费用、药物和医疗救助费用
b) 必要的房间消毒,
c) 无法使用的衣物、床单和床上用品,否则需要对所有这些物品进行消毒或彻底清洁,
d) 修复因疾病或死亡而受到污染或损坏的墙壁、家具、地毯等,
e) 房间租金(如果房间由客人使用),加上房间因消毒、疏散或类似原因而无法使用的任何天数,
f) 住宿提供者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害。

§ 17 履行地、管辖地和法律选择
17.1 演出地点为住宿设施所在地。
17.2 本合同受奥地利正式法和实体法管辖,不包括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 IPRG 和 EVÜ)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7.3 双边商业交易的专属管辖地是住宿提供者的注册办事处,住宿提供者也有权在任何其他当地法院和标的法院主张其权利。
17.4 如果住宿合同是与作为消费者且在奥地利拥有居住地或惯常居住地的合同伙伴签订的,则只能在消费者的居住地、惯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点对消费者提起法律诉讼。
17.5 如果住宿合同是与作为消费者且居住地位于欧盟成员国(奥地利除外)、冰岛、挪威或瑞士的合同伙伴签订的,则这就是地点和标的物消费者居住地的主管法院对消费者提起法律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

§18杂项
18.1 除非上述规定有特殊规定,期限的计算从向合同伙伴交付规定期限的文件开始,合同伙伴必须遵守期限。当计算以天为单位确定的期间时,不考虑时间或事件发生的日期,期间的开始日期应以此为基础。按周或月确定的期限是指一周或一月的名称或数字与截止日期计算的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缺少这一天,则该月的最后一天起决定性作用。
18.2 其他合同伙伴必须在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午夜)收到声明。
18.3 住宿提供者有权用自己的索赔来抵消合同方的索赔。合同伙伴无权用自己的索赔来抵消住宿提供者的索赔,除非住宿提供者无力偿债或合同伙伴的索赔已由法院裁决或得到住宿提供者的认可。 18.4 如果法规存在差异,则适用相关法律规定。